第十三条

已修改

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以公示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的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