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规划,开展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地下水利用与保护的动态监测,实现监测数据及时有效采集、传输、接收和处理,推进监测工作的现代化、信息化。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