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采地下水、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浪费和污染地下水等行为进行举报。

收到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布。

规划与利用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