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管理、监测、监督、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