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地下水监测数据资料共享机制和通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为公众参与监督和节约、保护地下水提供便利。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