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下水监测应当按照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传输。禁止毁损、隐匿、伪造、涂改地下水监测原始数据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