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推广工作。

提高再生水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再生水,减少地下水取用量。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