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