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相互协调、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