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明示优惠政策,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旅游者实行门票费用减免。

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逐步扩大享受门票费用减免的旅游者范围。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