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建立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和记录其信用信息。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对其会员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