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建立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和记录其信用信息。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对其会员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