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食宿、购物、医疗、救援、安全风险、客流量预警等旅游服务信息;加强无线上网环境建设,在公共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自助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提高旅游公共信息服务质量。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推进智慧旅游建设。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