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发旅游风景道等特色交通旅游产品,合理规划建设自驾车房车营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鼓励发展汽车租赁业务,开发自驾旅游产品。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