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有效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