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鉴定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