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鉴定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