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下列行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依法还应当由其他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一)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二)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在农村宅基地自建自住房屋上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不办理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