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下列行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依法还应当由其他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一)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

(二)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

在农村宅基地自建自住房屋上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不办理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