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其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