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