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