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