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