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以实名方式从合法设立的批发场所批发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