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