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决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的,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施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矿产资源开采、加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