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决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的,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建设施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二)矿产资源开采、加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三)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