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三十条有效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实现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