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扬尘污染防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群众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