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依托京津等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重点企业等优质资源,通过合作办班、学术论坛、挂职交流等多种形式,培养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