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才来本市就业创业的,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对其原在市外、省外获得的专家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