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事业支持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本市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区位优势,承接京津人才和产业、科技成果转移,在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在京津设立研发中心。对京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中试基地的,在建设规划、土地审批等方面开设绿色通道。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