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实施“人才绿卡”制度,为持卡人在工商、税务、金融、科研、创业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