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建设项目审计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