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由审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