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堆放的物料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做好防尘降尘、防污措施。搭建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