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洁、美观。收储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应当在临街一侧设置围墙、围挡或者临时绿化带,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