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