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克扣或者挪用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