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并对老年人居住的自有房屋负有维修义务。

老年人与赡养人共同出资购买、建造房屋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调换、拆迁、改建共有房屋的,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有权要求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迁出老年人自有的房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