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机制第十五条有效市、县、乡、村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分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衡水湖、入湖引水河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乡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实施考核。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