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衡水湖水生态保护需要确定衡水湖生态水位。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引水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通过采取引水、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维持衡水湖合理水位。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