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机制第十二条有效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衡水湖水生态保护需要确定衡水湖生态水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引水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通过采取引水、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维持衡水湖合理水位。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