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本省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衡水湖水质保护规划。

衡水湖水质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饮用水源地规划、自然保护区村庄搬迁规划、城乡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