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