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