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