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