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