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七条有效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船舶航行、停泊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