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四条有效加强水环境保护,预防、控制和减少工业废水、城镇和农村污水、农业种植养殖对地表水体、地下水体和海域的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