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有效本市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控,加强水、气、声、渣、光等环境污染要素治理,防治大气、水、土壤、海洋等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