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公共机构,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居民社区等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减少生活垃圾对生态环境的损害。鼓励和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