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条有效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补偿力度。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等方式进行生态保护补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