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信息按照规定向信息平台归集,并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